{{ $t('FEZ002') }} 全校教職員|
說明:
一、
依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二、
查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租賃之學生交 通車,應於前後車窗及駕駛座左右外側標示清晰可識之學 生專車校(班)、中心名稱、電話、載運人數,短期補習 班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租賃者,並應加註立案字 號。」
三、
教育局核發之租賃交通車核備標章載示項目包括:班名、立 案證號、載運人數、聯絡電話、租賃起訖日期、租賃業者 名稱及發證字號等,業者應張貼於擋風玻璃處。
四、
請協助留意載送學童之 補習班及課後照顧服務中心之交通車是否領有本局核准之 交通車核備標章。如有發現未有核備標章之車輛或疑似超載學童等違規情事,可紀錄車牌號碼,向本局舉報(終身 教育科:1999轉分機6425、6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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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5-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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