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教務處|
一、依教育部「師鐸獎評選及表揚活動實施要點」辦理。
二、本市114學年度特殊優良教師評選類別包含專任教師類( 計6類)、導師類、學校行政類及校長類,其中校長類另案辦理,不在本次各校推薦類別之內。
三、本計畫重點說明如下:(請詳閱附件計畫)
(一)臺北市特殊優良教師推薦:
1.推薦名額:各學校或市立幼兒園得就本計畫所列各類別進行推薦,推薦總名額(不含申請逕行參加第二階段評選人數)依校(園)規模分為60班(含)以上至多推薦3名,不足60班至多推薦2名,另附設高中職進修學校、進修部或附設幼兒園得分別酌增1名,校長類推薦人數不占學校名額。
2.收件時間:113年12月31日(星期二)至114年1月3日(星期五)上班日上午9時至下午4時前。
3.收件地點: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4.推薦方式:
(1)由各校(園)學生、家長、教師連署、校(園)長推薦或教師自薦後,填妥薦送表經過相關行政會議審查通過提出。
(2)由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填妥薦送表,並經該單位首長核章後推薦。
5.審查時間:
(1)第一階段書面審查:114年1月11日(星期六)。
(2)第二階段面談:114年3月8日(星期六)。
(二)教育部師鐸獎初審:
1.推薦對象:須符合臺北市特殊優良教師推薦標準要件,獲選本學年度特殊優良教師者或曾獲本市特殊優良教師(包含校長類)且未獲本市推薦參與教育部師鐸獎評選者。
2.推薦方式:由本局組成之評選委員會,於評選特殊優良教師會議時,併同由特殊優良教師名單中提出本市參加師鐸獎初審之建議名單,爰不須另填寫師鐸獎推薦表,待獲本市推薦後再行通知轉化填報師鐸獎推薦表。
四、為提供已獲優良教師未滿3年者,得參選特殊優良教師機會,附件計畫第肆點新增第(二)款「申請參加第二階段評選」條件,說明如下:
(一)曾獲頒本市優良教師但未獲選特殊優良教師者,符合本計畫推薦標準,得於獲獎後2學年內擇1學年度參加第二階段評選。
(二)114學年度受理112學年度、113學年度符合資格者。
(三)申請逕行參加第二階段評選人數採外加方式,不計入各校推薦總名額人數。
四、各校完成送件程序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補件或抽換; 逾期及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五、案內實施計畫暨相關表件請至臺北市特殊優良教師承辦學校網站下載;送件相關事宜請洽臺北市立大安高級工業職業學校學務處訓育組長鄧組長,聯絡電話: 02-2709-1630轉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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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4-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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